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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使用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信息日期:2023-05-09】【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辽财采〔2022〕197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20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文件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鉴于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为做好政策衔接,省财政厅决定将《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延续执行,其中关于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现
行有效的定点采购协议可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待国家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发布后,按年度执行国家规定。
    特此通知。

省财政厅

2022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