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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日期:2021-12-27】【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辽财采〔2021〕153 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公开印发执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各地区、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好《办法》,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学习《办法》,做好面向中小企业专门采购、采购份额预留等工作,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明确所有采购标的类别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方便供应商判断是否具备参加采购活动资格。
    
二、明确分工,夯实责任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办法》要求,突出主体责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强化需求审查和结果验收,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实到政府采购全流程。采购人要按要求在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和编制采购文件等环节明确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要明确预留份额具体措施;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注适用《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具体情形和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项目时,要帮助采购人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各市财政局要积极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扶持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简化政策落实要求,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扶持政策,无需进行认定。要督促采购人及时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在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公开相关信息。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和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做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积极缩短答复时限。有条件的地区可帮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环节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
    
三、细化要求,确保实效
    一是采购项目包含多个采购标的的,每个采购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二是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8%-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三是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四、结合实际,重点扶持
    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是对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项目,鼓励采购人设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二是自 2021年 8 月 1 日起,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支持企业使用保函替代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保函,可适当减免收取中小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三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中标(成交)企业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金融机构要给予降低利率、缩短办理时限、提升融资金额等扶持政策。 四是对于授予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采购人要主动缩短付款时限,在履约验收完成后 15 日内支付款项,不得拖欠。
    
五、强化监管,保障公平
    预算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办法》,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及时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提高采购效率,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落实政策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处理。现行省内规范性文件与《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