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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

【信息日期:2021-12-14】【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辽财采〔2021〕114 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 号)等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意义
    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部署和“四个不摘”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注重实效、切实可行为原则,切实发挥主体责任,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意义,除国家另行规定外,保持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和对口支援政策 5 年内总体不变,继续依托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www.fupin832.com,以下简称“832平台”),实现预算单位食堂食材采购与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供给有效对接,并重点向省对口支援地区倾斜。同时引导工会、企业、个人通过“832 平台”采购产品,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有力支撑。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将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作为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策取得实效。
    二、积极组织实施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
    (一)统筹做好采购份额信息填报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本地区本单位“832 平台”信息情况。一是在“832 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fupin832.com,以下简称“采购人管理系统”)认真核查预留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级次、预算级次等信息,确保真实准确。二是要统筹梳理好本地区本单位年度农副产品采购情况,除财政部另行规定外,各单位应在单位年度预算批复后 20 日内,在采购人管理系统按照不低于 10%的预留比例填报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和预留比例,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有条件的单位鼓励适当增加预留比例。三是单位需要进行信息调整的,其中单位名称变更的可在采购人管理系统中自行修改;单位食堂外包的应要求其按规定预留份额,在采购人管理系统为具体执行主体开通交易账号;单位合并的应确定一个单位作为执行主体,其余单位在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单位撤销的应先自行解除交易账号,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位撤销文件,由财政部门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注销账号。
    (二)切实完成农副产品采购任务。
    各单位要按照填报的预留份额在“832 平台”开展采购活动,原则上应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全年采购任务,对于存在特殊情况需延期完成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后,但不得晚于下一年度农副产品预留份额填报截止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工会、个人在“832 平台”上采购,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额。
    (三)积极支持对口地区产销对接。
    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对于新疆塔城、西藏那曲、重庆奉节等地区的农副产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在“832 平台”采购时要优先采购,原则上采购额度不得低于年度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总额的 20%。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发布对口支援等地区农副产品清单,方便单位与相关地区进行产销对接。
    (四)及时履行采购资金支付。
    各单位应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并将购货合同、发票等材料及时整理建档,做到有档可查、有迹可循。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统采分送、按需配送等方式采购的,在保障供应商按时履约的基础上鼓励单位提前支付货款。未完成支付或通过“832平台”以外其他渠道采购的,不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额。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通报考核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好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通过专人监督、电话提示、召开工作推进会、定期通报等措施加强预算单位采购情况考核,对于采购工作较积极、采购总额及比例较高、对口支援力度较大等单位予以通报表扬。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区预留份额、采购进度、采购总额、对口支援、资金支付等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督促单位按期完成采购任务。
    各单位在“832 平台”系统遇到操作及具体交易等问题,可登录采购人管理系统首页查看预留份额填报及汇总操作指南或电话咨询 400-1188-832。省内政策咨询请或加入官方微信群或联系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024-22707469。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279 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
2021 年 5 月 21 日